奇门遁甲
Would you like to react to this message? Create an account in a few clicks or log in to continue.

社会控制类型的多元化及地方恶势力的兴起

向下

社会控制类型的多元化及地方恶势力的兴起            Empty 社会控制类型的多元化及地方恶势力的兴起

帖子 由 道奇微 周二 一月 06, 2015 10:41 am

 前现代化中国最大的特点就是裙带风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这份历史遗
产几乎被当代完全承袭下来,使中国的法律有时徒具虚名,政府有时也无可奈何地承认
自己必须不懈地和这种人情化力量作斗争。

  最应引起社会警惕的是"黑社会"帮派和"白道"势力(即政府中某方面掌权人物)合
流,形成一种对人民的奴役性社会控制力量,使当地人民的生存受到严重威胁,连起码
的安全保证都没有。

※ ※ ※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遗产逐渐被消化,中国多种经济成分组成的综合经济结构已初
具雏型。中国的社会转型现在已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刻,面临着两种极富现实意义的
选择:一是尽快建立进行法权体系上层建筑改革的配套条件,这样中国才有可能向现代
意义的"公民社会"转化;二是拒绝进行上层建筑改革,无法建立行之有效的法权体系。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现在的民间经济力量不但不能由"市民社会"转向"公民社会",其前
景更有西班牙和意大利为鉴。前一种前景是将中国引领出困境的光明之路,有远见的政
治家和知识分子都会选择这条路;而后一种前景,相信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愿意看到它
在中国出现。

  但中国现在面临的问题恰好是后一种前景已具备了潜在可能性。本章拟就社会各种
内部各种控制关系的变化,探讨中国社会转型的多种可能性。

农村社会基层组织的"非组织化"进程

  改革以来,中国农村原来的基层组织处于解体状态,开始了"非组织化进程"。由于
各地农村的历史文化积淀不一样,"非组织化"的后果也很不一样。在中部地区及安徽、
广西等"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宗法组织特别发达;在东南沿海这类"高工业化、低
集体化"地区,形成了工业化的市场模式,社团组织和宗法组织都有发展,但宗法组织的
社会作用不像在中部地区那样大;苏南地区和京津地区则属于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
,形成了工业化的组织模式,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合二为一。

  经过1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来的社会组织已基
本上解体,代替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这种基层组织形式的基层组织村委会,无论从其内
涵还是从其与当地人民的关系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由于各地的历史文化积淀很
不一样,决定了这种变化呈多种形态。这样一种变化,可称之为农村的"非组织化过程"


  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中部地区及安徽、广西均属于这种类型。这类社区农业比
重大,非农产业只占很小的比例,农业人口占绝对优势。虽然也出了一些先于他人致富
的经济能人,但数量少,实力也不够强,在社区内无法形成有影响力的集团对当地事务
发挥作用。这类地区在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资料和集体财产都已分散到农民手中
,原来的乡村基层组织失去了对资源的垄断及分配权,行政控制能力严重弱化,陷入瘫
痪。半瘫痪状态。在此情况下,由于农民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出面和社会打交道
,已销声匿迹几十年的家族宗法组织又应运而生,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地的一些
宗法组织特别发达,己成为实际掌握当地行政决策权的农村社区组织。

  高工业化、低集体化类型东南沿海地区属于这种类型。理论界将这类地区称之为"工
业化的市场模式"。这些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较早,经济类型的多样化以及相对独立的自主
性社会力量的发育,为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原有的党政干
部之外,又产生了大量的经济能人。这些地区的宗法组织也存在并起作用,但与广大中
部地区相比,宗族组织的作用显然要小得多。此外,由于这些地区开放较早,已越过了
在亲缘范围内寻求资金和劳力的合作阶段,人们已经开始以社团的形式寻求社会合作。
因此在这类地区,一方面,原来的乡镇政府基层组织仍然存在井起作用,其控制力当然
是有所削弱。另一方面,各种有经济功能的社团组织,如园林协会、建筑协会、家禽协
会、水果业者协会等行业协会也日渐发育成熟。这种社团关系纯粹是一种市场关系或社
交关系,它的发展有助于乡村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比较起广大中部地区以亲缘关系为纽
带结成宗法组织,这自然是一种进步。

  高工业化、高集体化类型苏南和京津有不少地方属于这种类型,如有名的华西村、
大邱庄、窦店等就是这类典型,理论界将这些地区称为"工业化的组织模式"。在这类地
区,原来的乡镇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及时转向,发挥了自己固有的组织功能,用行政化
组织手段,大办乡镇企业。在这些地方,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往往合二为一,经济组织
的领导人和行政组织的领导人也是同一的。经济类型主要是集体所有制,不像东南沿海
地区那样丰富,个体、私营、联户等各种形式的民办企业都有。这些地方最大的特点就
是:原有的乡镇干部一直是当地农民信服的社区领袖。像苏南华西村的吴仁宝,河北窦
店的讥振亮,河南刘庄的史来贺,这些人在改革开放以前就一直是当地的基层领导,在
父老乡亲中享有很高的威信,有相当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经验。对当地农民来说,最幸
运的是这些社区领袖有相当强的魄力和把握时机的眼光。这一切使他们成了改革时代的
明星人物,在他们的带领下,他们把自己的乡土变成了富甲一方甚至富甲全国。据许多
实地考察的人说,这些人的统治手法是"胡萝卜加大棒",用他们那种富有人格腕力的管
理方式塑造着他们那方乡土和他们的乡亲。值得探讨的是,这样一种完全依赖于个人能
力、魅力发展起来的工业化,究竟能对当地社会组织和社会观念的现代化起到多大的推
动作用?

  农村改革导致农村社会的非组织化过程,使广大乡村处于空前的涣散状态。但是农
民需要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农民都根据自己本乡本上的条件,创造了自己的组织
。"工业化的市场模式"和"工业化的组织模式"是农民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的一种因地制宜
的创造,现在也很难说哪一种更具优越性。因为这两种组织方式都有自己产生的特殊土
壤,互相不能取代。值得深思的倒是在广大农村日益兴盛的宗法组织,这种组织的复兴
。明显地和中国现代化目标背道而驰。

  在上述三类地区,"非组织化"过程以不同的方式孕育了社会控制力量的变化。由于
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的社会控制力量将在后面专章论及,这里将高工业化、高集体
化类型地区的头面人物与政府的关系略作交待。

  高工业化、高集体化地区的头面人物得到政府承认是顺理成章的事,因为这些领导
人不少原来就在政治体制内占有一定地位,是原来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换言之,他
们本就是社会控制系统内部的基层组织力量的代表人物。如华西村的"大老板"吴仁宝是
原来的村支书,窦店的讽振亮资格更老,从50年代起就一直担任当地的村支书。刘庄的
史来贺更不简单,是全国劳模、全国人大常委委员,曾在省、地、县机关里兼过领导职
务。更兼他们是当地致富的带头人,无论是政治上还是经济上,他们既受到当地人的拥
戴,也能获得政府的大力支持。对这些地方来说,不存在基层权力组织更替和头面人物
换代的问题,只不过随着时代潮流,他们统治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变化而已。一般来说
,这些人只要不步禹作敏的后尘,威胁到政府利益,他们在政府内获得各类荣衔及主宰
一方政务和经济事务,无论在民间还是在政府看来,都是天经地义之事。

  这些村,这些农村领导人,只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几个样板,他们的存在说明了
中国农村在适当的领导和适当的条件下,可以走出这么一条现代化之路,但是他们绝对
不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的主流形态。在另外两类地区,非组织化过程产生的后果
要复杂得多。

农村宗法组织的复燃

  由于以往过分依赖个人魅力和运动这种手段从表面改造和控制社会,对农村社会的
宗法组织只限于从实体上加以消灭,对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并没有触动,广大农民
的文化价值现并没有改变。在农村社会中间组织处于空白的状态下,血缘关系的义务和
便利,很容易使农民把一向寄子行政领导的信任转移到同宗、同姓的强人身上,这是宗
法组织近10多年以来在农村勃兴并成为基层社会控制力量的根源。宗法组织的复兴,在
某种意义上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意味着将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
的"个人一国家"现代模式退化为"个人一家族一社会"的传统模式,使社会成员将家族利
益而不是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厄险:国
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与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

  作为一个农业文明古国,中国农村的文化一直制约着整个中国文化的面貌,影响中
国社会的发展进程。近年来在中国农村复兴的宗法组织,几乎淤积了中国农业文化的所
有历史特征,也从主要方面揭示了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还面临着许多很难解决的非现代
化问题。

  在一些低工业化、低集体化地区,取代原来农村基层组织的不是上述那些农村社区
精英组成的控制集团,而是宗法组织。

  中国农村宗汉组织复燃的社会原因

  1949年以前,宗法组织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组织,宗族权力也一直是国家权力的
延伸和补充,二者处于一种同构状态。1949年以后,中国政府强制性地大规模开展国有
化、集体化运动,力图打破一切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组织、铲除以财产和地方联盟势
力为基础的权威。在广大农村地区,中国政府则依靠原来处于社会边缘的阶层如贫雇农
所蕴含的破坏力打破了原来的权威平衡,并利用人民公社这种新型社会组织形式,重新
组织了广大农民。至此,在广大农村延续了若干世纪的宗法组织才被摧毁,宗族活动基
本停止。

  但是要真正消灭宗法组织这种前现代化的社会基层组织系统,唯有依靠现代化的推
进来消灭其旧有土壤才可实现,而当时的领导人似乎忽视了这一点,他们过分依赖个人
魅力和"运动"这种手段从表面改造和控制社会。所以,从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仅
限于消灭了实体性的宗法组织,对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却没有从根本上触动,这就
使得我国农村在1983年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宗法组织迅速在中部和东南部的广大
农村滋生蔓延。

  所谓宗法组织滋生的社会土壤可以从两方面加以考察,一方而是宗法组织赖以植根
的人文地理条件依然如故。在现代化过程中,人力资源的组织方式和人们定居类型的改
变是至关重要的因素。但是在这方面,1949年以后,政府采取的措施甚至比前现代化时
期的政策更具保守性和闭塞性。前现代化时期的中国,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对个人流动、
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权利不加限制。而1949年以后的中国,却采取了严格限制人口流动、
迁徙和市场买卖的政策。这种硬性约束政策加强了各地区之间的封闭性和凝固性,不但
使得由经济发展状况、婚姻传统及居住习惯所决定的农村人口分布特征和1949年前一样
,还从根本上阻断了我国通过市场网络达到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化道路。令人难以理解的
是与此同时,中国却提出了与上述手段相反的目标:消灭城乡差别。由于上述政策,政
府在农村推行的一系列旨在改造农村社会的运动,只是使农村社会产生了剧烈的社会震
荡,并没有将农村社会纳入循序渐进的现代化发展进程。现实表明,亲族聚居这种人口
分布特征,必然在同姓人之间自发地产生基于共同利益的相互保护、支援及联合的要求
,促使人们加强宗族性联系。所以,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宗法关系还是以隐蔽的形式
发生作用。不少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同姓宗族所有制,基层权力组织的成员也多
由宗族成员担任,往往是一人担任党支部书记,必提携其血缘近者担任大队会计、民兵
营长、妇女主任、生产队长、团支部书记和保管员之类职务。因此,所谓大队党支部会
议、生产队干部会议,在不少地方实际上就是家庭或家族会议。

  另一方面是从前现代化时期延续下来、并已深深溶人民族灵魂中的文化价值观没有
得到改变。两千多年来,起源于血统、身份的仪式、宗教、伦理以及法律等自成体系的
社会价值观早已成为民族精神,广大农民的宗法思想更是根深蒂固,要改变这种源远流
长的文化价值观,并不是几场"运动"就能奏效的。长期以来,中国民众早已形成了依靠
群体生活的习惯,人民公社代替宗法组织后,只是改变了民众对群体(亦即对权势)的
依附形式,并未消灭群众对权势的依附心理。1983年中国取消"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
人民公社制度后,一直在依附状态中生活的农民骤然失去对行政领导的人身依附后,顿
时感到痛苦和恐惧,这种痛苦和恐惧并不能用家庭联产承包所获得的物质收入来补偿,
因为大多数人不习惯在没有"领导"管理自己日常生活的状况下生存。在农村社会中间组
织处于空白的状态下,血缘关系的义务和便利,很容易使农民把一向寄予行政领导的信
任转移到同宗、同姓的强人身上,指望这些强人能保护自己,为自己及全家带来安全感
和某些经济利益。这种心理非常普遍,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认
为,加入了宗族,过日子就有了依靠。

  宗法组织在中国农村的勃兴

  从80年代起,中部地区和东南沿海等地农村中一些有号召力的头面人物(多半是原
来农村中的干部和家族中的能人),就以祭把祖先、排辈立传、振奋族威、维护本族利
益的名义,四出频繁活动,拉赞助,花费巨资续族谱、建词堂、修耷祖坟,成立宗法组
织,其中尤以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的宗族活动最为典型。

  恢复宗族活动大致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挖掘、恢复各种复活宗法组织所需的资
源,如重续族谱,维修、扩建旧的宗祠等等;另一方面则是颁布族规,成立宗族的领导
机构。地处江汉平原的红城、周沟、桥市、观音、毛市等乡镇,从1985年以来就陆续开
始以自然村为组织的宗族续谱活动。这些续谱活动大多规模浩大,耗资甚巨,历时往往
两至三年。一般都是先成立"续谱理事会"(名称不一,有的地方称"谱局"),其职责为
考核、任命族长、房长、户长等宗族大小头目,并制定详细的续谱计划。理事会下设财
经、联络、印刷等若干小组,分管各项事宜。族谱的内容规定从祖宗开始,所有山塘、
水面、林地等财产均要入谱。收续谱费时,逢男性则收款若干,欲上"功名簿"者翻番。
遇无子之户,设所谓"望丁"(虚设一男丁姓名,以示有后),收费较一般男子为高。有
的宗族还想方设法联合别处一些同姓氏族,谓之"收族",被收录入族的家族须交纳"入族
费"。录丁工作完毕后,就开始印刷族谱。经济实力稍厚的,高额出资请乡村小厂印刷,
实力稍差的就自购设备打印,如湖北黄穴镇的吴姓家族为续谱购置了复印机,李姓则购
置了打字机和印刷设备,均耗资万余元。一套族谱少则几十本,多则数百本。续谱完毕
后,请来各地族人,宣布族规和宗族成员名单,公开大摆筵席,进行庆典活动。这些有
了族谱,选举了族中大中头目,构成了一定组织网络,订有严密族规,规定了宗族成员
的权力和义务,并定期举行各类活动的宗法组织,已经具有实体性内容。大量调查材料
显示,这些宗法性组织已日渐在农村社会生活中发挥很大的作用,成为和政府基层组织
相抗衡的社会组织。从实践来看,这些组织在管理监督农民大众的能力上较现在的政府
基层组织村委会要出色得多。如震动南粤的"黎村事件",就是宗法势力与地方政府抗衡
的实例。

  "黎村事件"起于1991年8月。当时,经广东省博罗县国土局批准,博罗县糖烟酒公司
向本县罗阳镇政府征用了一片叫"獭湖"的土地办印染厂。这片土地所有权属罗阳镇集体
,使用权属罗阳镇工业中学。但镇属黎村管理区黎玉祥、黎来添、黎李坤等6人无理取闹
,以獭湖地权归黎村为借口向罗阳镇政府索要100多万元征地款,并于1991年10月6日至1
992年7月1日问,前后8次组织村民对獭湖印染厂和工业中学进行打、砸、抢,造成直接
和间接损失600多万元。其间,县镇派驻黎村的社教工作组在对村民宣读县政府对土地归
属问题的裁决书后,黎玉祥等发动村民将工作组打伤。县公安局于1992年7月3日组织300
多名干警凌晨到黎村对黎玉祥等6人执行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受到数百名村民手持长柄
大刀、锄头、铁棍等阻挠、围攻。虽拘捕为首者3人和闹事者8人,但同时有30名干警受
伤,11人被殴打、劫持做人质,还被抢去7支手枪、149发子弹和一批警具。次日早晨8时
,黎村数百村民又到县公安局门口闹事要求放人。

  从事件一开始,黎村党支部书记黎泽南采取了退让、回避的态度,后来又自动向宗
族势力交出领导权,其妻也多次参与闹事。黎村18名党员,在事件中有6名参加闹事,过
半袖手旁观。而在以往宗族势力兴起之时,黎泽南等人还带头集资20多万元,兴建全省
的黎姓坟山和风水塔。

  自此以后,黎村的领导权由黎玉祥等人执掌,时间长达两年多。这一段时间内,政
府的各项政策在此被视同如无。公粮没人工,国税无人上,斗殴盗抢无人追究,计划生
育更无从落实。黎氏宗族由此得出结论:"***就是怕人多,只要心齐,政府就奈何不
了我们!"县里发展电力有5条高压线要经过黎村,村里开价一条线要补偿100万元,否则
不予合作。这种无政府状态使周边农村非常羡慕,一些基层管理区也效法黎村,遇到县
里修公路、上开发区等项目需用地时,均漫天要价,不满意就闹,致使一些建设工程资
金到位后无法使用,项目定了不能如期开工。这种状态直到1994年6月底才在政府派驻工
作组并动用司法力量时才结束。

  宗法组织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与管理

  大量的法庭审理案件与调查材料均显示,近10多年宗法活动己渗透到中国农村生活
的各方面,农民的行为已逐渐纳入宗法组织的控制之下。

  首先是宗法组织对祖先祭祀的管理和对农民丧葬活动的监管。笔者近年曾到福建、
广东、湖南的一些地区,观察到这些地方用于祖先祭把的旧宗庙、词堂正在得到不同程
度的修复或兴建。至于宗庙和词堂的建制、祖先神位的排列、祭祀活动的时间、祭祀人
员的组成和序列、祭祀经费的筹措等等,不少地方己形成了系统的制度。与此同时,宗
族对族人的丧葬事宜也有了成规,死者家属必须如仪,葬礼举行过程必须恭请族长和族
内长老监看,不得自行变更规矩,否则会招致无穷的麻烦。至于因族内妇女和婆家不和
自杀身亡引起的大规模闹丧事件更是比比皆是,据各地法院公布的材料,浙江某市1988
年发生216起,四川省某县1989年发生41起。

  其次是宗族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人民公社制度取消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以后,不管中国政府在理论上是如何阐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差别,但在事实上广大
农村地区已回到了1949年以前那种以家庭为中心拥有土地资源的状态。绝大多数农民已
经习惯了依赖组织和外部世界发生联系。

  在农村现在这种非组织化过程中,填补组织空白的只能是同姓同宗的经济联合体。
这些经济联合体的头面人物多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队长、支书等,因为一方面这些人掌握
着非组织化过程之初仍有效力的各种行政权力,另一方面,这些人具有较丰富的组织能
力和较广泛的社会联系。随着宗族活动在各地的兴起,这些人也开始权力移位,参与宗
法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并成为宗族经济联合体的领导者,对内负责资源的分配和宗
族成员工作的安排,对外则负责处理一切经济纠纷。这种狭隘的宗族经济联合体的出现
,与中国政府建立市场经济的目标难以相容。固为市场经济所赖以建立的经济结构较宗
族经济要复杂得多,内涵也要广泛得多。

  第三,大多数宗法组织在事实上已对其宗族成员行使司法权力。从很多族规来看,
不少宗法组织已经具备对族人进行控制、管理和支配的相当完整的规则体系。几乎在每
本族规中都可看到,当族人违犯族规时,将受到从规劝、罚款直到肉体惩罚的内容。据
不少报纸披露,许多地区的农村宗法组织依据族规对族人进行惩罚时,往往直接与国家
的政策法令及社会公德的要求相抵触。如在南方,"罩扮桶"的惨剧时有发生;在北方,"
井底沉尸"并不罕见;中原地区则流行"裹尸沉塘"。据1990年对福建、浙江、湖北、四川
、贵州、湖南、广西等省区见诸文字的不完全统计,发生所谓大整家规的事件61起,死1
4人。这些事实明显地反映了在某些地区,宗族权力实际上已成为与国家行政、司法权力
平行的一种显性权力。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情况更为严重,宗族对地方事务的把持已"规范
化"和"程序化"。湖南省怀化地委办公室1995年对湘、黔、桂边界地区4000多个村的基层
组织建设情况作了调查后,毫不含糊地作出结论:宗族势力已凌驾于***的村级组织
之上,族权已代替了基层政权。在湘、桂、黔接壤的5个苗寨村,基本上都是族长把持着
村内事务,村党支部领导说话几乎无人听。有的是原有基层组织与现在的宗族组织同一
化,如某市桂花村成立的"宗族委员会"统领着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工作。有的则与原来
的基层组织分庭杭礼,有效地阻止现政府的政令在该地的执行。如某县的"严氏宗族委员
会"公开宣布:"政府的法律法规要经(宗族)委员会认可,方能执行。"一些地方出现的
违法犯罪问题及婚姻、家庭纠纷等,直接由族长、户老按"族规"行事,以"执规"阻拦执
法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的宗族头人违法占用乡村土地修建宗族词堂,政府基层组
织根本无力制止。1995年元月,某县老黄脚村的族长带领族人抗粮抗税,不准县、乡干
部进村办理公务。这些地方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当地的农村基层干部对经济改
革以后的形势难以适应,这些人素质极其低下,闭塞保守,当地村民对他们的"考语"是
:"讲学习,脑子用不上;办企业,没胆量;讲致富,自个没名堂。"正因为他们在当地
村民中无法像前述的吴仁宝、仉振亮一样,为乡亲们找出一条致富之路,因而丧失了行
政权力赋予他们的声望与威信,最终导致基层权力移位。

  第四,农村宗法组织已成为调整农村社会秩序的重要势力。近年来,由于农村地区
又回复到集体化以前以自然村落(亦即家族)为中心拥有山水林木资源的状态,因相邻
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益争执如争山、争水、争地、争矿产等事件时有发生,并往往由此
而产生大规模的械斗。据调查,目前中国农村的宗族械斗具有组织严密、规模大、争斗
激烈等特点,往往由宗族头目担任械斗总指挥,不少具有基层干部身份的人参与策划、
组织。一般都制定了严密的行动计划,如械斗的人力、物力的征集按家庭人口和土地的
数量确定;选派青壮年,尤其是受过军事训练的退伍军人和基干民兵充当"敢死队员"、"
义勇军战士";妇女、小孩提供后勤服务等等。对械斗的伤亡者,规定了治疗、丧葬、抚
恤的标准,一些宗族还给死者发"烈士证书"。所需经费按户分摊;对"立功者"和抗拒族
长命令者,分别规定了奖惩措施。在宗族势力的组织下,农村宗族械斗日益增多。每年
元宵观灯、清明祭祖、端午赛龙舟,以及夏秋干旱少雨、冬季炼山造林时节,都是宗族
械斗发案的高峰期。而与50年代不同的是,不少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并没有显示出对农
村社会健全发展的积极关心,只有在出现大规模械斗的情况下,才过问农村的治安状况
,而实际上这种过问也欠缺力度。因为这种宗族械斗具有参与者众、组织严密等特点,
在宗族势力的掩护、支持下,关键性证据往往被人为毁灭,知情人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
情况突出,使真相往往难以弄清。即使对部分参加者进行惩罚,往往也只惩罚到械斗的
凶手,对幕后的组织策划者很难进行惩罚。在一些地区,政府对暴力行为己无法控制。
在执行法庭判决时往往受到宗族势力的暴力抵制,少数地区甚至拒交公粮。某省公安机
关统计,该省一年内发生的2568起妨碍公务案中,有279起是宗族势力所为。这279起案
件共打伤公安人员308人,毁坏皆车6辆,摩托车21部,枪支27件。这类事件的发生,充
分说明了地方政府对农村管理乏力。而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方面的无能则使广大农民更
坚定了一种看法,认为"家法大于国法","大姓为王,强者为霸",有问题找政府解决没
用,只有依靠宗族的支持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更加强了宗法组织沟凝聚力,使宗
法组织的复兴不可遏止。

  宗族组织复燃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

  进行现代化的关键是社会必须重新组织。从宗法组织的形式及其所具有的功能来看
,它只是旧文化的复归,绝不是社会中间组织在现代意义上的创新。

  宗法组织的复归,不能仅仅归结为文化的历史关联性。究其原因,它是有关社会组
织政策的必然结果。1949年以后,我国政府依照苏联模式,部分地解决了现代化所必需
的组织要求,但不少政策却是限制真正利益团体的发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切社团
组织都被视为异端加以打击。那些在政府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事实上缺乏连接个人、家
庭和政府的能力,所以在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始终缺乏一种各方面共同认同的、能统
一双方利益的组织上的联系。这种将一切都纳入组织控制下、并以严厉的法律手段禁止
人们有任何形式的志愿组合的手段,确实非常有效地根除了中间组织崛起的可能性。但
从其后果来看,虽然满足了政治集权的需要,但却丧失了一次现代化进程所必需的社会
中间组织改组的良机。对农村社会生活中这种组织上的空白,宗法组织多少是个填补,
国为宗族把家族及家庭利益置于优先地位的宗旨,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广大农民的实际
生活需要,在这种 情况下,政府仅仅依靠法律和行政手段来取消宗法组织已经没有多大
可能。上述事实证明,从80年代开始,政府的村镇基层组织是一个缺乏行政能力,有严
重缺陷的网络系统。在日益强大的宗族势力面前,基本上堕人畏畏缩缩、无能为力的境
地。

  但是,由于宗族文化根植于旧时代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宗族组织的特点对于
现代化进程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除了现在已经明显存在的政府对人口和部分资源失控
的情况似外,其消极影响至少将在以下几方面显现出来:

  1、宗法组织的重新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是再造了传统社会家族对个人予以控制的环境
。族规的出现,元异于在国家权力之外,还存在对个人进行更直接的控制的非国家权力
。放任这种和国家行政、司法权力不相容的宗族权力发展,势必导致权力移位,社会组
织结构退化。因为社会中间组织如以家族为本位,就意味着个人直接向社会负责的"个人
一国家"模式,退化为由家族向社会负责的"个人-家族-社会"模式。而推进现代化进程
的社会动力必须以个人为本位。作为现代文明主要推动力的近代个人主义,既植根于坚
实而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上,也植根于现代化的社会中间组织之上,它的精神本质和
宗法组织对人的要求元疑是不相容的,这是"五四"时期的思想先驱们已作过的老文章,
此处无须多述。

  2、宗族组织的复兴又一次暴露了一个老问题: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所发生的问题源于
中国人的世界观。前现代化中国最大的特点就是裙带风盛行,人情化力量起很大的作用
,这份历史遗产几乎被当代完全承袭下来,使中国的法律有时徒具虚名,歧府有时也无
可奈何地承认自己必须不懈地和这种人情化力量作斗争。宗法关系如再度盛行,只会使
政府的这种斗争进行得更为困难,现代化法制建设举步维艰。

  3、强有力的宗族组织对国家具有潜在的危险。如果血统的凝聚力比国家的凝聚力更
强大,社会成员都将家族利益而不是正义和公理作为决定个人态度与行为的首要因素,
那么国家再要动员社会来实现那些与家族利益不一致的社会目标,将会困难重重。前面
所述的"黎村事件"只不过是中国目前崛起的宗族势力与政府对抗的一个场景而已。

  可以说,宗族组织在中国农村中的复兴,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
潮,必将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它现在的发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还有一段漫
漫长路。

道奇微

帖子数 : 677
注册日期 : 14-01-25

返回页首 向下

返回页首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